■ 企业飞地研发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 科创中心在运营期内给予总量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飞地备案支持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引导支持自治区创新主体在国内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建设科技创新飞地,提升企业开放创新能力,创新人才引育方式。
办法指出,鼓励支持自治区创新联合体、产业科技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在区外建设飞地。飞地包括企业研发中心和科创中心两类。其中,企业研发中心指宁夏企业在区外自主建设运行,或与区外创新主体联合建设运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机构。科创中心指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等,在区外自主建设或联合区外创新主体共建的,为宁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科研场地和设备共享、创新资源对接、科技金融、人才招聘、市场拓展等公共科技服务的科创载体。
办法明确,飞地备案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其中,飞地备案后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飞地的研发投入产出、人才引进培育、成果转化落地、科技服务质效等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评估结果。科创中心备案后,每年新增入驻宁夏企业比例应不低于20%。
办法明确,飞地支持资金从自治区科技创新专项和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鼓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园区管委会等设立专项资金、协同相关政策支持飞地建设。对备案的飞地将给予的支持包括: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备案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创中心按照运营投入和建设成效,在运营期内给予总量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科研场地和设备租赁、技术人才对接、科技政策咨询等科技服务相关费用。企业研发中心、科创中心备案支持经费从自治区科技创新专项经费中列支,依据建设情况分批拨付。对建设成效特别突出的飞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奖补。
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可申报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可申请组建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可申请自治区科技项目和奖励,获批后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研发人员,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博士硕士补助,享受宁夏高层次人才待遇;可申请自治区人才项目和奖励,获批后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支持企业申报主体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人才载体,获批后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记者 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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